重庆市关于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加强
全市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卫法监[2003]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防止非典型肺炎流行,加强我市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旅游局、卫生部关于发布施行的通知》精神,根据《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卫法监[2003]4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游泳场所必须成立预防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制定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及各种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各级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要求,作好游泳场所开放前的审查、验收工作,对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单位不予办理许可手续。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各经营单位完善游泳场所的设施建设。
(一)加强循环净水及消毒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二)各游泳场所设更衣室、淋浴室、厕所,应符合GB9667-1996的要求。
(三)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必须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各经营单位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制度管理。
(一)各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档案。
(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每天从业人员上班前必须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及体温测量并作好登记。
(三)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并有规范醒目的禁浴标志。
(四)对于游泳池水净化、消毒、池水余氯测定、池水更换及消毒药投放、浸脚池水更换等应有详细的记录。
(五)游泳池开池期间必须有专职医务人员负责对游泳者入池前健康状况的询问和体温测量,并作好记录。
(六)室内游泳池必须每天对内环境及空气进行消毒,加强通风换气,加强游泳池周围及外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