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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年审集中在每年的6、7两个月内进行;
  (二)持证单位应于6-7月间向省环保局提出年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可不参加当年的年审),同时提交持证时段或上次年审以来的运营情况报告;
  (三)省环保局根据上报材料及省、市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年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年审或收回并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⒈逾期不申请年审的;
  ⒉提交的材料不全,并在限期内仍没有完善的;
  ⒊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⒋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经营,且不予改正的;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和数量将发生变化的,必须在变化前,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按照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时间变更经营内容。
  第十一条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必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终止经营报告,按照省环保局核准的日期停止经营活动。停止经营活动后一个月内向省环保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二个月,通过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运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省环保局按照审批程序受理换证申请。对符合颁发许可证条件的,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仍为三年。
  第十三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环保局提出更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申请,同时提交持证期间运营情况报告、相关的环境测试报告以及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情况意见。符合发证要求的,直接给予换发《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发证要求的,限期在三个月内整改完善。到期仍不符合发证要求的,取消原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台帐,主要内容包括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运输、贮存以及处理处置方面的工艺参数和设备运行情况,污染事故及其处理等情况,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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