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
第五条 从事收集、集中贮存、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时,应当首先向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首次申请单位,由省环保局颁发《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第六条 申请单位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四)危险废物经营计划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排污申报登记报表;
(六)有关的环境测试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
(七)《经营危险废物能力评估报告表(书)》;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经营危险废物能力评估报告表(书)》应当由省环保局认可的机构编制。
承担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事先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和《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表(书)》样本接受审验。符合要求的,可作为承担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工作的备选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表(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特性;
(二)危险废物包装、运输计划;
(三)危险废物贮存、预处理、利用、处置工艺及残余物处理方法;
(四)污染防治措施与相应设施、设备;
(五)预防与处理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发生污染事故和其它突发性事件的方案和措施;
(六)技术力量与管理水平;
(七)专家评估意见。
第八条 持有《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省环保局提出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同时提交试运行期间经营情况报告、相关的环境测试报告以及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意见。符合换证要求的,省环保局给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