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环办[2003]112号 2003年6月12日)
各市、地环保局,省农垦总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收集、集中贮存、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且布局合理,符合城市和区域规划;
(三)具有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工艺条件;
(四)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设施、设备和能力;具有预防和控制经营活动中污染事故和其它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