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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租房屋税收
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6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吉林省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解决纳税人难寻找、租赁关系难确认、租金难查实问题,实现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出租和承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屋承租人代征相关税款。委托代征事宜按《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出租房屋税收采取按租金收入据实计算征缴或按核定的租金收入计算征缴。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租金进行核定,核定的重点是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合同(协议)及租金低于当地同类房屋(区位、用途、结构)实际租金水平的。
  第五条 核定征收的税种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各税种应纳税额依据核定的租金额及各税种的相关规定计算。
  土地使用税一并据实缴纳。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出租房屋租金幅度。其幅度由各市州、县地方税务机关在实地测算、权衡论证、征求房产、土地、物价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批准实施,同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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