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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2、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高校毕业生需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要积极承担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凡参加培训、鉴定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后,可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所需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23、建立待就业高校毕业生培训制度。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要按照《河北省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所需培训费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由教育部门和高职院校共同承担;所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九、坚决制止和纠正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
  24、任何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以“自主择业保证金”、“捐资助教款”、“任教押金”等名义向毕业生乱收费。对存在违章收费的,要查清原因,限期退还。用人单位不得以退还违章收费为由,停止录用毕业生,不得影响已录用毕业生的上岗及其待遇。要严肃纪律,对已经发生的违章收费问题,能及时主动退还的,可不再追究责任;对隐瞒事实不予纠正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25、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形式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开展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并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各新闻媒体要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宣传各地、各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验;宣传用人单位重视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做法;宣传高校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先进事迹,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高校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良好氛围。
  2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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