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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4、允许自主创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毕业生进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缴登记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高校毕业生办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税务部门应切实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即: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等行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在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毕业生到扶贫开发重点县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六、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15、各高校要尽快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从今年起,要从当年学生缴纳的全部学费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作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经费,按年毕业生人数的1/500配备专业就业指导人员,并要切实保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所需的必要办公条件和设备。
  16、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劳动法规、就业指导、职业道德纳入教学计划,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和讲座等形式,帮助毕业生掌握就业政策,了解就业信息,搞好职业生涯设计,提高择业技能。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服务工作,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并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创造条件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
  17、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功能,扩大人事代理、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范围,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在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求职登记、就业推荐等服务。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但两年期满后毕业生应自行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出,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入各级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机构或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择业期内,档案管理机构对其档案保管免收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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