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接收毕业生工作
8、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特别是县、乡(镇)机关的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9、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将组织各市再进行一次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各市要根据机构改革后编制空缺尤其是乡(镇)机关和城市社区编制空缺情况,于7月底前申报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需求计划,由省人事厅统筹安排实施。
10、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街道锻炼工作,并切实做好到基层锻炼毕业生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省直和各设区市市直国家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要先到乡(镇)基层单位工作两年。期间,档案、工资关系保留在录用机关,由录用机关和基层单位共同负责定期考核。工作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回录用机关工作。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实施。
11、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接收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特优的本科毕业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计划;鼓励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前提下多接收毕业生;经费自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尽可能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
12、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开辟“绿色通道”,使其逐步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
13、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上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同一政策。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信息服务体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由省政府给予表彰。
五、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