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各市、县要对本地制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的行为,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
4、对到农村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到52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还可高定一至二档职务工资,具体执行由各地确定。户籍关系按本人意愿,可迁移到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机构,也可迁转到工作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在上述地区企事业单位或农村工作满2年,仍可按高校毕业生参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并在报考条件和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工作满2年后,1年内在其他地方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为其办理就业调整手续,工龄连续计算。
5、实行县直单位工作人员轮换到乡(镇)、村基层单位定期工作制度。从今年起,县级教育、卫生、农业、科技、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分期分批到乡(镇)或村的对口单位工作两年,定期轮换。具体轮换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上述部门的县直单位在接收高校毕业生时,要结合乡(镇)、村对口单位的用人需要统筹录用。
6、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市、县要通过教师的定编、资格认定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要采取有效措施从高校毕业生中为农村小学配备计算机教育和英语教育专业的师资,以确保农村小学按要求开设信息课和英语课。
7、积极组织动员我省高校毕业生参加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同时,由团省委牵头,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者健康行动计划”,从2003年高校毕业生中招募100名志愿者,到我省基层乡(镇)从事疾病防控工作,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并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对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大学生志愿者健康行动计划”的毕业生,其档案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免费保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人才交流机构要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在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时为其办理就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