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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2003]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是高校扩大招生规模后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12.33万人,比2002年增加5.6万人。由于高校毕业生总量大幅度增加,加上受到非典疫情的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科教兴冀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稳定,是关系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1、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层层抓好落实。要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机制,千方百计广开就业渠道,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郭庚茂任组长,副省长付双建、龙庄伟任副组长,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小企业局、团省委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各市、县也要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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