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用人单位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必须在7月10日前向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按照每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缴纳不低于8万元执行。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安置计划总数的一半。
(五)加大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置比例。将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重要的安置渠道,逐步扩大向这类单位派遣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要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他们到这类单位去工作。对安排到这类单位的退役士兵与安排到国有单位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等待遇。
(六)推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用工素质的要求,把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积极利用劳动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竞争就业。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取的,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或由政府安置就业。
(七)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在待分配期间患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照顾。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和使用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要对农村退役士兵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