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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补充通知

  (四)检查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已建成的重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抽查和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负责完成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检查和处理,并于9月30日前填写《重庆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情况检查表》上报市环保局,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
  上述检查(自查)应在9月30日前基本完成,10月至11月完成复查和抽查。亦可视情况,抽查与自查、复查交叉进行。这次专项行动主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和随机监测等方式进行。在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突出重大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现场检查及监测的频次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取证,为实施处罚和整治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依法从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从快解决突出重大的环境问题。对这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突出重大的环境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三同时”手续投入生产或未经批准超过试生产期限,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试生产;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或无证排放污染物的、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偷排、漏排、设置暗沟(管)等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实施处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被责令停产治理或治理不达标恢复生产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和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经济效益差、难于治理的要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迁、改、调;对布局不合理、污染扰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应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搬迁或限产。
  通过对已纳入《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的重点污染源的检查,分别提出关、迁、改、调、停产治理等措施,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通过对电镀、医院等行业污染情况的检查,制定整治方案,抓紧组织实施。碳酸锶行业的污染整治(涉及铜梁、永川、大足、合川等县市)按市政府同意的重庆市环保局《关于铜梁县碳酸锶厂污染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渝环文[2003]第16号)的建议意见实施。
  四、认真做好信息和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应确定专人负责信息联络工作,按要求填报专项行动工作周报表和有关检查汇总表,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收集和反映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对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及其他有关重要信息随时上报。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舆论工作,可通过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的成效,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突出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进行追踪报道,以此形成强大的声势和浓厚的氛围,使人民群众给予更大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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