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更正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115号 2003年6月2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2003年5月13日省局下发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3]15号)最后一段“上述执行口径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现更正为“上述第二、四两点执行口径同时适用于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