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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头屯河流域工业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头屯
河流域工业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计价费[2003]982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新疆水利厅头屯河流域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头屯河流域水利工程供水水价计收标准”的报告》(新水头政字(2001)2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2)11号)和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新计价非字(2001)476号)的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头屯河流域工业供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2002年,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1997年成本的100%到位,经审核,新疆水利厅头屯河流域管理处1997年工业供水单方水成本为0.67元。
  二、头屯河水库是乌鲁木齐和昌吉经济区域内重要的水利工程,长期以来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多年以来,工程老化,淤积严重,工程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设计效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头屯河水库的清淤作为一个特殊问题对待,利用几年的时间解决水库淤积问题,使头屯河水库在今后发挥长期应有的作用。考虑到头屯河流域工业供水的主要用户新疆钢铁公司近两年工业技术改造任务较重,水价大幅调整会对企业生产成本产生影响,因此决定头屯河流域工业供水价格按1997年成本的65%到位,即:每立方米0.45元(含水资源费)。计量点为头屯河管理处干渠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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