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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召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政策调研会的通知

  (十三)市政公用行业完成改制的单位,自完成改制之日起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参照《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0]12号)规定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五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增发补贴。(冀政[2001]28号配套政策第7条)
  (十四)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苏政发[2003]9号第18条)
  (十五)在单位改制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费、职工遗属和伤残职工补助、拖欠职工的工资、基本养老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福利费等费用,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财企[2002]313号第19条)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苏政发[2003]9号第19条)
  (十六)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地方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款项、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苏政发[2003]9号第19条)
  (十七)本通知下发后,《省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2001]28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且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城市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改革的具体责任单位。各城市政府可成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计划、经贸、财政、体改、人事、机构编制、劳动、税务、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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