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召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政策调研会的通知

  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制定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用工制度、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的评定依据。健全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定价行为。
  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供水、供气、公交等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政府仍然要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
  五、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投入;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苏政发[2003]9号第15条)
  (二)供水、供气、公交、供热等企业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收费政策不到位引起的运转经费短缺,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市政、城市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供水、公交、供气等改制单位可从改制年度起,其原有财政补贴数额可维持5年不变,用于规定补亏、安置分流人员和行业发展,具体办法可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苏政发[2003]9号第16条)
  (三)市政公用行业完成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单位企业,五年内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对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权属变更,以及改制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件需要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的,只收取工本费。(苏政发[2003]9号第18条)
  (四)在改制过程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女工作年限满25年)的正式在编工人职工(含干部),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经省人事厅或劳动部门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冀科政字[2000]019号)
  (五)在改制过程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职工,经双方协商,可由原单位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发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另只发生活费,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由社保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苏政发[2003]9号]第17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