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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吴忠市示范性中小学杂费有关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吴忠市示范性中小学杂费有关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3]154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吴忠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示范性中小学杂费标准的请示》(吴价发[200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规定,2003年全区中小学杂费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宁价费发[2002]132号、14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你市示范性中小学杂费标准暂不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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