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医药商品购销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药监人[2003]105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发[2003]5号)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天津市医药行业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药监发[2003]6号),现对我市开展医药商品购销员职业资格认定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的基本要求
在医药商品购销岗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熟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熟悉本工种职业操作、质量管理规范;掌握医学和药物学基础知识。
二、认定人员范围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事药品采购、销售及咨询服务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