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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药商品购销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医药商品购销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药监人[2003]105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发[2003]5号)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天津市医药行业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药监发[2003]6号),现对我市开展医药商品购销员职业资格认定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的基本要求
  在医药商品购销岗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熟悉本工种职业操作、质量管理规范;掌握医学和药物学基础知识。
  二、认定人员范围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事药品采购、销售及咨询服务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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