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豫发[2003]6号
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通知
(豫建建[2003]48号)
各省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国有建筑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有建筑企业一直是我省建筑行业的一支骨干力量,为我省的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使国有建筑企业迸发出更大的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要求国有建筑企业必须不断进行改革,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出台,为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市建委一定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将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要认真研究领会各项改革政策,结合实际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制订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步骤和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使全省建筑企业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采取措施,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我省的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改革的力度不大,步伐不快,进展也不平衡。特别是市县一级的建委所属企业,绝大多数未进行改制,法人代表依然采用任命制,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机制不活,包袱沉重,效益低下。已改制企业中存在股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不按公司制规范运作的问题;大中型国有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富余人员多,企业办社会负担重,影响企业的进一步改革;整个行业缺少能引领行业发展,具有规模效益的龙头企业。
当前,各市建委要深入研究国有建筑企业改革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运用现有的国企改革政策,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分析省属、市属、县属企业的资产结构、人员组成,分门别类地对其改制加以指导。要坚持以产权多元化为重点,积极推行股份制,凡是未改制企业和已初步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均应通过产权转让、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债转股及职工持股等形式,吸引各类资本,改造、改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本可逐步退出,大型企业国有资本一时难以退出的,可先局部、后整体、分步实施。对有净资产的企业,可通过出让净资产进行整体改制,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也可争取优惠政策转让。省属各施工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加快改制步伐,争取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持股会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及对经营层的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要进一步转换内部经营管理机制,调整优化经营结构和市场结构,深入进行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各市建委要在大力促进国企改革的同时,加大建筑业行业结构调整的力度,着力培育各地的骨干龙头企业,探索将建筑业做大做强的路子。
三、统一领导,加强协调,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