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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喀什计委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
喀什计委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复函
(新计价费[2003]945号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喀什计委:
  你委《关于新增仪器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在同一服务内容中,不以设备、试剂的型号和产地分别立项。各地在制定相应价格时,可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价格档次的方法解决不同设备和试剂的成本差异。”因此制定检验项目价格时,不再以检验的设备型号和试剂定价。你委要求提高的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不予批准。
  二、目前在全区范围内正开展对新归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征求意见,待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执行时,请按相对应的项目、医院级别进行调整。
  三、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申报医疗服务价格时,请用中文标准名称,西文名称或英文缩写放在括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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