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人防护情况:放射诊断单位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佩带及健康检查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工业探伤、伽玛辐照装置、医用CT机应用及放射治疗单位、市级放射诊断应用单位的检查;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负责完成管辖范围内医用x射线诊断应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情况按要求作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认真调查,详细记录,专题上报。
四、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于2003年8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附表3-6及典型案例材料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完成所承担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资料,并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附表1-6及典型案例材料报市卫生局;
(三)市卫生局适时组织监督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同时做好迎接卫生部的抽查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应结合《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严格按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二)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严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检查是否有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销售给无许可证明材料的单位等违反法律法规情况;发现生产、销售单位的生产、销售记录中有放射源数量不清、去向不明情况时,应责令其限期查清;
(四)对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防护状况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查放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的情况;对伽玛辐照装置、伽玛探伤装置及放射治疗设备,现场检查安全联锁装置、剂量报警仪的使用情况;对医用CT机等大型放射诊疗设备检查许可配置、防护性能及质量控制、使用等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防护要求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违反放射防护法律法规者,应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