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放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
放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渝卫法监[2003]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2003年放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重庆市2003年放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含放射源的设备、装置及仪表,下同)、射线装置的单位;
  (二)应用单位:伽玛工业探伤、辐照装置,放射治疗、诊断设备的应用单位。其中,放射诊断设备应用单位的抽检比例应不低于20%。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单位
  1、许可证等证件核查:是否持有有效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持有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情况;
  2、2002年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情况及销售对象记录;
  3、查验购买方的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等证明材料;
  4、产品的放射性标志、说明书中对放射防护的要求、出厂合格检验证明等。
  (二)应用单位
  1、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的放射防护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预防性卫生审查;
  2、许可证等证件核查:是否持有有效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应用与许可范围符合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持有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情况;
  3、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包括防护管理、操作规程、档案管理等)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4、防护设施情况:使用或贮存场所是否有放射性标志、电离辐射警告等警示标志;使用或贮存场所的安全防护状况,安全联锁及报警装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剂量仪佩带情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