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糖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渝卫法监[2003]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03年5日30日,綦江县打通镇大罗中心小学学生因食用糖果后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引起了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有关领导对此专门作了批示,并派出国家工商总局来渝调查此次事件,影响极大。此次中毒事件是大罗中心小学在綦江县打通镇一个体无证经营户张标贵处购买了过期、变质、生虫、油脂酸败的糖果给学生食后所致。据调查,该批糖果全部是我市生产。目前,我市糖果生产厂家多为个体生产,甚至部分为家庭作坊式,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潜伏着卫生安全方面的隐患。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加强糖果产销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我市糖果卫生质量,消除糖果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卫生安全隐患,现对我市糖果产销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严格审查验收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
重庆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把好辖区内新办卫生许可证的卫生审查、验收关。凡糖果的配方及所用原辅材料不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生产工艺流程不符合要求、生产场地狭小、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卫生设施不健全的单位及个体,一律不得同意生产。
(二)各糖果生产厂家必须在2003年12月30日前建立健全检验机构,对所用原辅材料及生产产品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尤其是对原材料的二氧化硫、酸价、过氧化值;成品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的检验。对无检验机构的新建糖果生产厂家,一律不予核发卫生讦可证;对现有糖果生产厂家无力建立检验机构,2003年12月30日前仍不能开展检验工作的,坚决予以停产,并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糖果生产的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