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申请提取管理费的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还需报送《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管理费明细表》(附表七)。
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以公文形式下达执行。
(六)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立项审批。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项目应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申请)审批表(附表八)
(2)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
(3)县(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及工业类集团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确认(鉴定)书或批准件。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后,逐级转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下达《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确认书》。
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国税局审批。
2、技术开发费的抵扣
(1)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省辖市国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2)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明细表》;
(3)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见附表九);
(4)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由所属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省电力公司集中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抵扣事宜。
3、工业类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我省境内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批,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由集团公司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该项目的立项、开发、预期目标、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使用的具体计划;
(2)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申请) 审批表
(3)省辖市局下达的《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确认书》
(4)《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分摊明细表)(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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