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报及确认债权的证明;由借款人(担保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5)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借款借据及利息核算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6)受偿财产清单及估价证明、受偿财产变现入账的发票及会计凭证。
4、审批权限
(1)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经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后,报省辖市国税局备案;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审批;1000万元以上,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后,报省国税局备案。
(2)城市商业银行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由县(市、区)局审核后,报省辖市国税局批准;500万元以上,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管理费的审批
1、管理费是指具备法人资格,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职能又无固定或经常性收入,或虽有固定经营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向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提取(分摊)的管理费。
(1)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我省范围内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分摊)数额由省局审批;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分摊)数额由省辖市审批。未经批准提取(分摊)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提取。省辖市、省及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在此范围内实行定额下达、分级管理的办法。镇江市农村信用联社所需管理费,由其向镇江市国税局提出申请,经省信用联社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审批;其他省辖市及省信用联社所需管理费由省国税局审批。
2、除另有规定外,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直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报告,详细说明申请提取管理费的理由及管理费增减情况说明;
(2)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
(3)总机构上年度及本年度《损益表》及其决算说明
(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明细表》(附表五)
(5)《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分摊明细表》(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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