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院关于债务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终结裁定书;法院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担保人)死亡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法院宣告债务人(担保人)失踪、死亡的证明;
(4)申报及确认债权的证明;由债务人(担保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5)、销售合同、劳务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复印件;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的证明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受偿财产清单及估价证明、受偿财产变现入帐的发票及会计凭证。
3、审批权限:以每次报批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但同一债务方的坏帐损失不得分次报批。
(1)坏账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经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后,报省辖市国税局备案;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批准;1000万元以上,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后,报省国税局备案。
(2)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四)呆账损失的扣除
1、凡符合《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或股权可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2、纳税人应按每个贷款户形成的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分别申请核销呆账贷款。“每笔贷款呆账损失”是指截止到纳税人申请核销贷款呆账损失日,每个贷款户所需核销呆账损失的累计数。不得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手段,变相降低贷款呆账损失。
3、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应附报下列资料,并说明有关情况:
(1)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表三),如实反映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形成呆账的过程及原因;借款人(担保人)破产、撤销或死亡、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及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财产受偿及变现情况;申报核销的呆账损失;主要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2)《呆(坏)账核销情况明细表》(附表四);
(3)法院关于借款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贷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贷款的终结裁定书;法院关于担保人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借款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担保人)死亡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法院宣告借款人(担保人)失踪、死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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