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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
  (2)接受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分配通知
  (3)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成建制划转或改制企业的批复
  (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净损失的扣除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公有住房出售净损失(以下简称“公有住房出售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申请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净损失税前扣除,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并说明有关情况:
  (1)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三);详细说明财产损失原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存放地点、使用部门、报损原因、残值比例及可收回金额;以往年度住房周转金的核算情况、取消住房周转金时的余额及其帐务处理情况;以往年度对职工工资的欠账金额,留存收益的使用情况等。
  (2)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证明材料或审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厂长、经理会议,下同)同意报损的批件。由于行业特点,毁损、报废资产无可变现价值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作出具体说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3)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及应收保费等)盘点的报损清册、公有住房出售清单、住房周转金冲减留存收益的入帐凭证、资产负债表等复印件。
  3、审批权限:以每次报损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但同一项资产的报损不得化整为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一次性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审批。
  出售公有住房净损失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坏账损失的扣除
  1、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收账款及2000年1月1日起逾期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可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附报下列资料,并说明有关情况:
  (1)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三),如实反映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过程;债务人破产、撤销或死亡、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及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及申报核销的坏账金额;
  (2)《呆(坏)账核销情况明细表》(见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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