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审批资料的管理,各项审批事项的批复均按年度统一编号,审批资料应完整保留存档,以待备查。
(五)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审批事项采取即报即批的管理办法,主管国税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受理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2月底前。
(六)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或上级国税机关接受下级机关的申请,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审批工作。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资料完整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后,下达批复或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其他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到下级国税机关层报的税前扣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按规定下达批复或签署意见呈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对资料不全、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或下一级国税机关,并在资料上签署退回意见。
(七)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工作,应在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三、审批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应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要求填报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
(二)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数据的准确性及附报资料的有效性进行核查,由主管国税机关签署明确意见下达批复或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三)上级国税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上报事项的审批工作。对报批事项有疑义的,上级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进一步核实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各级国税机关下达批复或按规定呈报上级国税机关时,必须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内容包括:审批事项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审批依据及审批结果。
(五)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应报送两套资料(一份留主管国税机关,一份随审批流程传送至审批机关),四份相关事项的审批(申请)表式及其他明细表。
上报的资料必须整齐美观,加装封面、目录,装订成册,所有填列数据一律不得随意更改,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或加盖公章。
四、审批项目及审批权限
(一)“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
1、除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及原实行“工效挂钩”的改组改制企业外,确需实行工效挂钩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国税机关审批。
2、纳税人申请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应报送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