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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121号 2003年6月12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管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进依法治税,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附表(略)
  3、税前扣除审批项目一览表(略)

  附件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增强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透明度和公开化程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范围。凡扣除事项明确、标准(条件)规范的税前扣除审核事项改审批制为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扣除。除另有新规定外,各地不得将本办法以外的项目纳入审批范围。
  二、审批工作规范及要求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大厅公布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明确行政审批的依据、对象、内容、程序、权限以及申诉电话等,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二)根据两权监督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属于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受理、核查及审批环节实行分离,明确各环节的责任、标准、办结时间及工作流程,实行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对较为复杂且金额较大的审批事项,应建立合议制度。
  (三)建立审批事项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台帐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实行监管检查;省辖市、县(市)国税机关应按季对辖区内县局、分局当期办理的税前扣除审批信息实施监控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国税机关应于次年5月20日前填报《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汇总表》(附表一)及《呆(坏)帐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备案表》(附表二)并附情况分析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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