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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室关于将巩留林场子校等三所国有林场子校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室关于将巩留林场子校
等三所国有林场子校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函[2003]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林业局、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
  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我区林业的定位和主要任务是生态环境建设,天然林的禁伐或采伐量的调减,使森工企业办学无资金来源。林场子校办学困难,拖欠教师工资情况严重,直接影响了林场子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同时,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体制原因,当地政府没有把林场子校纳入本行政管辖区内统筹规划管理,出现林场学校和地方学校重复建设,交叉收费等教育资源浪费现象。
  将林场子校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基础教育的统筹规划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现和“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因此,林场子校移交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十分必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有关国营农林牧场所属学校剥离的决定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自治区林业局所属巩留、昭苏、玛纳斯等林场子女学校整建制移交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林场子校教职工工资和其它办学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统发范围,采取三年递减过渡的办法解决。每年所需资金约210万元(其中:昭苏林场子校77万元,巩留林场子校75万元,玛纳斯林场子校57万元),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由自治区财政拨所需经费总额的100%,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拨70%,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按30%给予补助。其它经费支出由林场子校所在州县财政解决。2006年8月起,全部经费由所在州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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