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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门诊医疗补助的结算
  1、对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制度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按比例补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补助的项目和标准,按月向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年终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补助部分,各参保单位于次年元月20日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含起付标准)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和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补助,各参保单位于次年元月20日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三)医疗照顾人员的结算
  医疗照顾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其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最高不超过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特需病房)的标准给予补助。实际床位费低于三级医院干部双人间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补助的结算
  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长期驻外工作或居住外地的,在驻地或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于次年元月20日前由用人单位将有关资料收集后,按照报销的不同类别,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报销时,先按规定标准报销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再按规定标准报销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对异地就医、临时外出等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拨付
  省财政厅按照西安市城六区省直符合陕政办发[2002]110号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6%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本季度医疗补助经费足额拨付到省社会保障局。当年医疗补助经费结余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冲减下年财政应拨付的医疗补助经费数额。
  五、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单独建帐,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2、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按照陕政办发[2002]110号文件规定,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补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审批程序,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开支要进行严格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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