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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住院医疗补助
  1、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补助20%;第二次住院或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以其所对应的起付标准为基数,补助20%。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起付标准),在职人员补助85%,70岁以下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在职副厅级以上人员补助90%,70岁以上退休人员和退休的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
  3、对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包括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具体采取“分段累加计算,按比例补助”的办法进行补助(例:某参保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为6000元;则医疗补助金额为:(5000-2000)×50%+(6000-5000)×80%=2300元)。
  (二)门诊医疗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年终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其余人员仍按陕劳发[2000]274号文件执行。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含起付标准)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的以上部分,补助80%,具体采取“分段累加计算,按比例补助”的办法进行补助(计算同住院“分段累加计算,按比例补助”的办法)。
  要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建立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干部病房待遇,其床位费按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特需病房)标准给予补助。按照陕政办发[2002]110号文件医疗照顾人员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此前有关医疗照顾人员床位费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
  (一)住院医疗补助的结算。
  1、对住院起付标准和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补助的项目和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按月同步向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2、对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和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补助,各参保单位于次年元月20日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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