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3]74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2]110号)规定,为了做好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2]110号),为做好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直管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陕政办发[2002]110号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实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
对今后需新纳入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二、医疗补助的项目和标准
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2]110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医疗补助必须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