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1)4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警务调解等的办公场所;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站(点)、就业和劳动保障室、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活动用房包括市民学校、党建活动室、青少年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健身健美室等活动场所。
三、社区配套用房是具有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由社区正常使用的设施。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社区配套用房的配备标准不得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
四、社区配套用房的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区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负责监督辖区内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五、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程序为: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受理审查资料、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划定规划红线)、市房管局负责测绘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