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计商价字[2003]569号 2003年6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赣府发[2000]41号)规定,全省各市、县相继建立了土地有形市场,成立了土地交易中心(所),并开始提供了一些土地交易服务。为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凡进入各级土地有形市场(包括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成交的土地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其收费项目、标准和计算办法见附表。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此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地价水平等实际情况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平衡后执行。
三、服务范围和内容
各土地有形交易市场必须提供优质全面服务。主要服务项目有:
(一)供土地交易、洽谈等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服务;
(二)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资料、发布存量土地供需信息,提供土地招商系统查询、政策咨询和合同文本等;
(三)对提供交易的用地进行实地勘察、价格评估,并提供地块背景资料;
(四)负责对提供交易的用地资料初审、土地权属和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五)对提供交易的用地刊登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订招标、拍卖和挂牌底价方案,组织评标、召开拍卖会和现场挂牌等服务;
(六)指导、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办理合法的土地出(转)让手续和相关证件。
四、各级土地有形交易市场应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全过程的收费。各级土地有形交易市场除此之外,不得再以“评估费”“咨询费”、“手续费”“公告费”等各种名目向交易各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没有固定的土地交易场所的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