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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
经营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3]186号 2003年6月19日)


各市(地)物价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二00三年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安排,经研究,拟在全省对有关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公告,并适时对经营性收费也进行公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方法和原则
  清理采取自下而上,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统一汇总,全面征求意见的方法。按照规范、精减的原则,即:取消一批,对国家和省及有关部门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予以坚决取消,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收费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消;降低一批,对原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规范一批,对原试行文件在进行审核测算的基础上予以正式执行,对多年来有些文件相互套用的问题进行清理归类。
  二、清理的时限
  二00三年八月底前按管理权限审批制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经营性(含中介服务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清理的步骤
  1、七月、八月份,由市(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初步审核工作,汇总(附软盘)并上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2、九月、十月份,省局集中汇总并以征求意见函下发,继续征求各市(地)物价及省直各部门意见。
  3、十一月份,召开市(地)物价局收费科长会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4、十二月份,上报局领导签发并会签省财政部门。
  5、二00四年一月份,印发公告《山西省二00三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山西省二00三年前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山西省二00三年前已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适时公告《山西省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
  四、具体分工
  太原市:文化、教育(含党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人事、外事、其它部门,同时草拟《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行为规则》。
  大同市:工商、旅游、财政、国资、税务、经贸、电力、安全生产、冶金、无线电。
  阳泉市:医疗(含防疫、计划生育)、统计、物价、劳动保障、档案、贸促会、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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