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公布后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 学科(专业)评审组一般应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可由奖励办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通信方式或网络进行评审。会议评审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他方式进行评审要写出明确的评审意见,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评审结果。
(二) 科技进步奖复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复审结果。
(三)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结果进行审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者视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年度内被推荐为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当年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公民对科技进步奖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项目内容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技进步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公民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公民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异议人身份和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结果报送奖励办。必要时,奖励办可以直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