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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每年推荐的具体要求,将推荐项目材料及评审费等,统一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须填写《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同一内容项目已在国家或者省(部)获得科技奖励的,不得再次推荐;能形成系统、相互间是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推荐。
  第二十五条 被推荐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特殊专业或者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防、安全、公安以及特殊需要保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提交相应的复审委员会(组)复审。
  第三十条 奖励办对高等级奖励项目应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的拟奖项目在省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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