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的量化评定标准按《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量化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为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批准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
(三)审议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奖励公告。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有影响和权威的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组成人选由省科技厅推荐,报省政府批准。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进步奖复审委员会。 分为农业、工业、社会发展三个复审组对各相关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
复审委员会由部分奖励委员会委员、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复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学科(专业)评审组由省内外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复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厅(委、办、局)、中直驻吉有关单位和大型企业的科技主管机构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