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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改革方案中所称“社会公益类”,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创新成果,在其开发、推广及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的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九条 改革方案中所称“基础类”,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基础技术研究中取得重大发展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改革方案中所称“发明类”,是指运用科学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发明,并在应用、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具有重大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二等奖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三等奖的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工艺水平,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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