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批准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03年第8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以下称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公民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改革方案中所称“开发类”,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过程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形成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及生物品种,并已在实际应用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改革方案中所称“推广类”,是指在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