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通知
市规划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国家六部委《
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31号)和《
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6号)下发后,市政府高度重视。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市政府先后两次召集有关部门听取汇报,在6月2日召开的第8次常务会议上,对农民建房收费政策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同意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收费政策问题的请示》,决定:
(一)规范农民建房的收费政策,取消过去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收费,从文件印发之日执行。
(二)在都市发达经济圈内的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依法颁发“一书三证”,收取工本费。
(三)加大对农村建房图集的宣传,尤其是加大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宣传,但要注意宣传中不要与小城镇建设加强规划管理的政策相悖,小城镇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六部委文件和市政府的第8次常务会议精神,特通知如下:
1、都市发达经济圈以外的农民建房,除收取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在都市发达经济圈的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部门收取“一书三证”工本费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向市财政、物价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正式批准后方可收费。
2、取消渝价(2001)346号文件中规定收取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