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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19号 2003年6月2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关于简并征期问题,经过2003年6月12日全省征管科(处)长会议征求意见,现明确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款在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可以将纳税期限简并为按季或半年缴纳税款,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缴纳税款期限为季后或半年后10日内,期限的顺延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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