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
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武规[2003]1号)
市郊各区规划局,各分局,东湖、武汉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保护我市独特的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独具个性的城市景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湖泊、山体、长江及汉江周边地区(以下简称“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二、“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三、在“三边”地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审查定点后,方可按建筑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办理手续。“三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调整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其建筑规划审批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山填湖、破坏自然山水形态进行建设。
四、沿湖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审批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临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不少于7米,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1倍。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宽度不足10米的,临湖建筑后退蓝线距离必须不少于10米,其用地用于绿化带建设。
2、临湖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其他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
五、沿山体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