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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个人帐户的管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8、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农转非人员参保后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为方便转入地社保机构续建个人账户,对低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办理缴费时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常缴费办法进行折算并调整个人账户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如农转非人员除低标准缴费外还有正常缴费年限的,将个人账户记账额合并后一并转移。
  10、对无法办理转移的,其低标准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在其他统筹地区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缴费年限
  11、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前、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的,其低标准缴费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可累计合并计入,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
  12、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前、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的,与低标准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3、农转非人员如原已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按低标准缴费后,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可按规定折算成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的缴费年限,但其折算年限不得超过原实际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且最长不超过10年。
  “农保”缴费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低标准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应计入部分累计合并计入。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4、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前、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办法缴费(包括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的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不满7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应按低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系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缴费系数为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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