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
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现就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区)自《意见》公布之日起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上述农转非人员年龄条件的确定以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计算。
二、缴费标准
2、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的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19%。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应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的办理
4、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应由本人申请,经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并报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农转非人员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及缴费。
5、办理参保需携带下列材料:(1)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征用土地批文;(2)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盖章的《杭州市国家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3)《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4)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参保人员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经审核符合条件人员应按规定缴清费用。
6、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受理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及缴费:
(1)审核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
(2)按规定标准收缴养老保险费;
(3)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册》。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7、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参加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规模按8%建立,全部作为个人缴费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