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告
(渝府发[2003]34号)
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专项治理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的教学楼、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门诊及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条 专项治理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三)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