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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告
(渝府发[2003]34号)


  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专项治理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的教学楼、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门诊及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条 专项治理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三)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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