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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价[2003] 278号 
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你们《重庆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关于收取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的请示》(渝建交[2003]12号)文件收悉。经调查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我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2003]52号)文件精神,同意你中心按中标额2.8‰收取的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由工程招标人(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6‰交纳;工程中标人(承包人)按中标额的2.2‰ 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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