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按用人单位要求开设课程,按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要求组织教学内容,配备和聘请优秀专业教师,增加教学设施设备投入,以满足教学和保证质量的需要。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且承诺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高职院校,可按《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尽快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已设立鉴定所但鉴定职业未包括学校主体专业相关职业的高职院校,可尽快申请增加鉴定职业。
五、高职院校毕业生可参加所学专业相关职业的初中级技能培训与鉴定。对学校以培训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且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经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可参加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高职毕业生在今年7-10月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由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成本减免部分鉴定费用,其实际收费不得超过鉴定收费标准的75%。
六、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所属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提供优质培训鉴定资源,接受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培训鉴定任务。各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调查摸底、培训鉴定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
七、各高职院校应及时填报《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表》,精心制定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并将调查表于月底前、实施方案于7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职称处,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
八、普通高等院校和中央、省属中专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职业资格培训、鉴定与就业服务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与电话: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 0731-2212471
E-mail:hnpx@sina.com
湖南省职业介绍中心 0731-4458634
湖南省教育厅职成处 0731-4714893
附件: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表(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