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3]14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高职院校: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的《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劳社部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高职院校毕业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职院校必须高度重视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强化训练和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采取得力措施,转变毕业生的就业观念,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基层一线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及时就业率和专业对口就业率,以推动职业教育培训的改革和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
二、各高职院校应按照国家职业介绍服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取得职业指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要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每一位未就业毕业生的基本情况,与省职业介绍中心联系,连通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渠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及时就业率和专业对口就业率。毕业生人数较多且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可在省职业介绍中心的指导与监督下从事本校毕业生的就业推荐与职业介绍工作。各市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7-10月期间应设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也可根据本市州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情况,会同教育部门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优先推荐介绍经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三、对未参加职业指导课程培训、未取得本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职院校毕业生,由高职院校在7-9月时期内免费组织职业指导课程培训和职业技能强化训练,时间一般不应少于30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愿望、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3个月。毕业生培训结业后,由所在院校统一到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核发培训证书,在三年内作为毕业生求职择业和技能鉴定的依据。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员、营销师、秘书、公关员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省劳动保障厅将优先审批培训鉴定资格,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优先提供有关培训鉴定服务。